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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招商
许昌商务局
时间:2010-11-16 00:00
许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
一、收费方面
县管部门对生产性企业免收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,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园区管委会代收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到园区对企业收费。
二、土地方面
1、对园区新建式扩建项目,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。征地总费用不超过5万元/亩。
2、采取年租金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按企业投资规模和建设项目性质无偿提供土地,其具体办法如下:
(1)固定资产投资300—500万元(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下调)的项目,无偿提供土地20亩。
(2)固定资产投资501—1000万元的项目,无偿提供土地30亩。
(3)固定资产投资1001—2000万元的项目,无偿提供土地40亩。
(4)固定资产投资2001—3000万元的项目,无偿提供土地50亩。
(5)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(不含3000万元)的项目和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,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提供土地。
(6)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期限,生产性项目50年,经营性项目30年。
三、税收方面
1、项目新增利润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3年内由地方财政金额奖励给企业,第4—6年奖励50%。
2、园区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,可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;购置国产设备的,其投资的40%可按国家规定抵扣企业新增增值税。
四、奖励机制
1、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,政府可以安排子女或亲属1人到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工作。
2、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,政府可以安排2人到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工作。
3、凡引进资金(不含政策性资金)用于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,且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,均按实际投资额的3‰奖励引荐单位或引荐人。
4、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,所引进项目开工后,由受益地财政一次性预付资金1万元,项目建成投产后,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付奖金。
5、对于引进捐赠等无偿非政策性资金且数额较大的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给予重奖。
6、引进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,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外,从新办企业投产年度起,连续3年由受益地财政按企业新增税金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3%对引荐单位或引荐人给予奖励。
7、对于招商引资成效特别突出的个人,除给予表彰和奖励外,在同等条件下,按组织程序优先提拔重用,优先发展为党员,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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